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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山市中小學(幼兒園)教師職業(yè)行為
負面清單及處理辦法
一,、范圍和對象
昆山開放大學、普通中小學,、中等職業(yè)學校、幼兒園,、成教校,、特殊教育機構以及教育局直屬單位的教師。
二,、負面清單
(一)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,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。
(二)損害國家利益,、社會公共利益,,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。
(三)通過課堂,、論壇,、講座、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(fā)表,、轉發(fā)錯誤觀點,,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、不良信息,。
(四)違反教學紀律,,敷衍教學,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,。
(五)在工作期間玩忽職守,、消極怠工、無故曠工,、未經批準找人替班或其他嚴重違反學校規(guī)章制度,,擾亂教育教學秩序,造成教育教學事故或不良影響的,。
(六)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(fā)事件,、面臨危險時,不顧學生安危,,擅離職守,,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。
(七)體罰,、虐待學生,,或以侮辱、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,,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,。
(八)對學生實施猥褻、性騷擾等不良行為的,;與學生發(fā)生不正當關系的,。
(九)在招生、考試,、推優(yōu),、保送及教師招聘、績效考核,、崗位聘用,、職稱評聘、評優(yōu)評獎,、教研科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,、弄虛作假。
(十)索要,、收受學生及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,、旅游、娛樂休閑等活動,。
(十一)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,、教輔材料、社會保險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,。
(十二)組織,、參與有償補課,或參加校外培訓機構,、中介機構等單位和個人組織的兼職兼薪活動,,或為校外培訓機構、中介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,、提供相關信息,。
(十三)組織學生參加以營利為目的的表演、競賽等活動,,或泄露學生與家長的信息,。
(十四)以非法方式表達訴求,干擾正常教育教學秩序,,損害學生利益,,造成不良社會影響。
(十五)其他違反職業(yè)道德的行為,。
三,、處理辦法
(一)各單位要嚴格舉報受理和違規(guī)查處,凡有上述師德失范行為的教師,,根據(jù)情節(jié)輕重,,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。
1.情節(jié)較輕的,給予批評教育,、誡勉談話,、責令檢查、通報批評,,以及取消其在評獎評優(yōu),、職務晉升、職稱評定,、崗位聘用,、工資晉級、干部選任,、申報人才計劃,、申報科研項目等方面的資格。以上取消相關資格處理的執(zhí)行期限不得少于24個月,。
2.情節(jié)較重應當給予處分的,,應根據(jù)《事業(yè)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(guī)定》給予行政處分,包括警告,、記過,、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、開除,。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,,按照《事業(yè)單位人事管理條例》相關規(guī)定進行處理。
3.情節(jié)嚴重,、影響惡劣的,,應當依據(jù)《教師資格條例》報請教育主管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。是中共黨員的,,同時給予黨紀處分,。
4.涉嫌違法犯罪的,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,。
(二)要堅持權責對等,、分級負責、層層落實,、失責必問,、問責必嚴的原則。對于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,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,視情節(jié)輕重采取約談、誡勉談話,、通報批評,、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,、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。
1.師德師風長效機制建設,、日常教育督導不到位,;
2.師德失范問題排查發(fā)現(xiàn)不及時;
3.對已發(fā)現(xiàn)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置不力,、方式不當或拒不處分,、拖延處分、推諉隱瞞的,;
4.已作出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,師德失范行為整改不徹底,;
5.多次出現(xiàn)師德失范問題或因師德失范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,;
6.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。